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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追踪:全国2109座定点医院污水处理厂 正常运行

发布时间:2020/2/28 8:59:36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情环境风险,多次召开部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出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截至2月24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收定点医院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2109座。目前,99.2%的定点医院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剩余0.8%的定点医院(共计21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污水,污水经消毒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或封闭罐车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目前这些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且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通过排查,累计发现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消毒措施不落实等三大类342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医院的污水除一般生活污水外,还含有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因此,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特别是传染病病房排出来的污水,须经消毒后才可排放。2003年以来,我国医疗废水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密集出台:2003年12月10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明确规定“自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2013年,环保行业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进一步规范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要求。

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健委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地除了指定一些医院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定点集中收治医院外,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确诊和疑似病人收治需要,参照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北京小汤山医院模式,新建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专门医院,如抗疫最前线的武汉,新建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和11家“方舱医院”。如何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筑牢生态环境防线。

一、国家部署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1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通知明确,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并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通知还要求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禁止医疗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防范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源、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共享等。

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技术方案》明确规定疫情期间,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标准》于2020年2月6日起发布施行。该标准适用于改扩建和新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工程的设计,提出了传染病医院新的防控技术体系,对于医疗废水的处理,该标准根据小汤山医院污水处理经验和全国污水处理统计运行数据,规定了应急医疗设施在无法实施二级生化污水处理时,指出加强消毒处理工艺,明确了设计参数。

二、地方响应:强化医疗废水处置的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之后,各地生态环境系统第一时间进行了转发和贯彻落实,部分省市相应制定了省级规定,进一步强化医疗废水处理和环境监管。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月3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对医疗污水及城镇污水的监管。针对定点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范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应督促其根据要求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必要时加密消毒频次,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迗标的医疗污水排放;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通知》要求,积极协调住建(水务)部门,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密切关注设施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对余氯量偏高等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在饮用水水源地方面,《通知》要求全省按照《湖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要求,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頻次,必要时加密监測,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严格按照应急管理要求,抓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加强水源地巡查检查,配齐应急处置物资,防范污染风险,确保水源安全。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1月29日,与省卫健委、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三部门联合下文的做法极大增强了防控合力。《通知》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台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开展污水取样和监测,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开展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处理(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执法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各市级环保部门也开展了相关检查工作,要求加强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特别是在发热病区或传染病区产生的污水要先行消毒在进入处理系统,特殊时期要增加消毒药剂的投药量,确保消毒效果。要注意做好相关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收集、运行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疫情传播。紫外线消毒器,过流式紫外线消毒器,管道式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紫外线消毒仪,紫外线杀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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